法律教育
1945–1950・書內 6 篇
《朱家驊先生言論集》叁「教育言論」第四節「法律教育」所收六篇,1945 至 1950 年。六篇全文均已依原書逐頁校訂。
- 1945 年 4 月 18 日
中國之法律教育
《朱家驊先生言論集》叁、教育言論,原書第 303 頁
- 1946 年 6 月 27 日
法律教育的一種看法
《朱家驊先生言論集》叁、教育言論,原書第 308 頁
- 1948 年 2 月 4 日
法律教育委員會第五次會議致詞
《朱家驊先生言論集》叁、教育言論,原書第 312 頁
- 1948 年 7 月 1 日
法律教育委員會第六次會議致詞
《朱家驊先生言論集》叁、教育言論,原書第 316 頁
- 1948 年 12 月 2 日
法律教育委員會第七次會議致詞
《朱家驊先生言論集》叁、教育言論,原書第 319 頁
- 1950 年 9 月 12 日
法治行政
《朱家驊先生言論集》叁、教育言論,原書第 325 頁
考述
1946 年 6 月 27 日法律教育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上,朱家驊報告法律學系已照第二次會議決議兼採混合制及分組制,通令各校施行;1948 年 12 月的第七次會議上,他主張廢除分組,「存之而不能行,或行之而弊多於利,無寧廢之」。通令施行與主張廢除,出自同一位教育部長,相隔兩年半。其間第六次會議的致詞把分組制列為待研討問題,說三年推行「並不使人滿意」,法律學系與司法組的科目「幾已全無區別」,並引龐德的意見,以師資設備充足為採行分組制的條件;到第七次會議,他說各校以有限之力量追逐幾乎不可能之條件,其屬浪費。委員會自 1945 年 4 月 18 日的第一次會議到 1948 年 12 月開過七次,書中收朱家驊在第一、三、五、六、七次會議的講詞,第二、四次未收。這一節另收 1950 年在臺灣省青年服務團講的〈法治行政〉,談行政裁量與行政救濟,不涉法學院的課程。
依議題
法學人才的質、量與分佈
全國需要多少法學人才、合格者多少,以及法學校院的地域分佈。
法律學系的分組制
法律學系之下是否分設司法等組,或只分必修與選修科目。
- 法律教育的一種看法1946 年 6 月 27 日
報告已照第二次會議決議兼採混合制及分組制,通令各校施行。
- 法律教育委員會第六次會議致詞1948 年 7 月 1 日
列為待研討問題:三年推行「並不使人滿意」,法律學系與司法組的科目「幾已全無區別。系外分組,乃成疊架」。
- 法律教育委員會第七次會議致詞1948 年 12 月 2 日
主張廢除,「存之而不能行,或行之而弊多於利,無寧廢之」,科目改分必修與選修。
法學院與院系分立
法學院只專究法學,或與政治、經濟等系同屬一院。
- 法律教育的一種看法1946 年 6 月 27 日
同濟、浙江、河南、重慶四校增設法學院,且都專重法律,不設政經等系。
- 法律教育委員會第六次會議致詞1948 年 7 月 1 日
以 liberal training 與 professional training 的區分,主張法學院應專究法學。
- 法律教育委員會第七次會議致詞1948 年 12 月 2 日
浙大因不分系而預算只照一系編列,校務會議上「沒有幾個系主任來幫院長說話」;蘭大反而要求增設經濟學系。
龐德報告
龐德(Roscoe Pound)1946 年夏來華寫成報告書,1948 年 2 月出席第五次會議。
- 法律教育委員會第五次會議致詞1948 年 2 月 4 日
逐點回應龐德關於憲政、法學不統一與著述貧乏、國際公法兼具政治與法律兩面的意見。
- 法律教育委員會第六次會議致詞1948 年 7 月 1 日
引龐德「或許是中國法律教育制度草創時期的產物」一語,並說他也認為師資設備充足是採行分組制的條件。
- 法律教育委員會第七次會議致詞1948 年 12 月 2 日
說我國幾種重要法典「比之諸先進國家,毫無遜色。龐德先生曾力予贊揚」。
民主與法治
法治與民主政治的關係。
- 法律教育的一種看法1946 年 6 月 27 日
「要談民主,須先談法治不可。不以法治爲基礎的民主政治,是無根基的。」
- 法律教育委員會第六次會議致詞1948 年 7 月 1 日
「所謂民主,卽是法治。無法治的民主政治,等於暴民政治。」
- 法治行政1950 年 9 月 12 日
批評「甚至有些主張民主自由的人,連憲法也討厭起來了。」
道德、禮與法
法律、禮與道德在維持社會秩序上的分工,以及中國傳統是否只有人治。
- 法律教育的一種看法1946 年 6 月 27 日
引方孝孺「廣仁義而寓之於法」反駁道德復興論;空泛的道德名詞「恐適足爲不肖者竊用」。
- 法律教育委員會第六次會議致詞1948 年 7 月 1 日
把禮放在法律與道德之間:禮不像法律有硬性規定,也不像道德只有抽象原則。
- 法治行政1950 年 9 月 12 日
大段引管子〈任法〉〈明法〉、韓非子〈大體〉與張釋之,反駁「我國一向只懂得人治」。
法典與習慣,法學家的任務
法典頒行之後法學家的工作。
- 法律教育委員會第七次會議致詞1948 年 12 月 2 日
法制含創制(法典)與傳統(習慣)兩項因素;舉法國 1804 年、德國 1896 年民法典與英美普通法為例,並以杜馬、波地哀、柯克、勃拉司登為法學家「貫通的工作」的例證。
中等、社會與邊疆教育
大學以外的法律教育:高中課程、國民法律手冊、法律廣播與邊生名額。
- 法律教育委員會第五次會議致詞1948 年 2 月 4 日
高中公民列入憲法、民法、刑法、民刑訴訟法與法院組織;國民法律手冊編撰中,每星期五法律廣播已講十次;中央、西北、蘭州三校留邊生名額。
行政與法治行政
行政法規的整理與行政救濟。
- 法律教育委員會第七次會議致詞1948 年 12 月 2 日
追述 1933 年戴季陶主持行政法規整理委員會,1933 年 5 月 8 日至 1934 年 12 月 14 日完成建議及整理方案 226 件。
- 法治行政1950 年 9 月 12 日
行政就是管理;法規裁量與便宜裁量仍須在合法或合乎公益的範圍內;人民有行政訴訟與訴願可用。